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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曾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甘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3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甘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丙、“大头”(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商量后,决定在桂平市**镇**村**小学附近的竹林处开设赌场。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出资5000元、曾某某出资3000元、甘某某出资3000元、李某某出资3000元、蔡某某出资5000元与邓某某、陈某某、“十二”、“鲶九”、“阿木”(后五人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投资入股赌场。该赌场于2020年4月29日开始在**村**小学附近的竹林处成场,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进行现金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王某甲负责保管股金并分配抽取的水钱,其他股东在赌场内赌博以吸引更多的赌徒前来参赌,赌场聘请被告人王某乙做“贺利”负责赔注及抽取水钱,聘请王某丁、王某戊、“阿九”(后三人另案处理)看风。2020年5月24日下午,该赌场正在开赌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甘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王某乙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4日,该赌场开场时,每天均吸引十多个赌徒前来参赌,赌场共从中抽头渔利30000多元,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甘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分别获利6000多元,被告人王某乙共获利1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在逃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陆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甘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甘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丽连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曾某某、甘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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