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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朱某某等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6********,汉族,大专文化,镇江**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广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041981********,汉族,大专文化,镇江**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村**号楼**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5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路**号**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77********,汉族,大专文化,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沈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某某作为镇江**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某作为镇江**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王某乙(另案处理)的安排签订虚假的回购协议、伪造购销合同、虚构公司财务报表,与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共同骗取银行贷款,其中朱某某参与骗取贷款共计64500万元、许某某参与骗取贷款50000万元、沈某某参与骗取贷款5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9月,镇江**置业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委员会、镇江新区**总公司共同制作了虚假的《镇江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镇江新区*甲局出具虚假的《关于镇江新区**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镇江新区*乙局出具虚假的《关于镇江新区**建设项目相关事项的批复》。通过虚假的证明文件材料,王某乙把镇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镇江新区的**项目包装成BT项目(政府回购项目)。2012年4月,镇江**置业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构贷款资金用途,并制作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资料向*甲银行江苏分行骗取贷款5 亿元。至2014年王某乙资金链断裂,王某乙及镇江**置业有限公司无法偿还贷款,镇江新区**总公司回购乐业中心项目并使用回购资金代为还款约51467万元、镇江新区**管理有限公司代为还款905万元。

期间,许某某受王某乙指派,负责与镇江新区**委员会、镇江新区**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共同虚构贷款证明材料;朱某某受王某乙指派,负责伪造公司财务资料。

2.2013年底,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花木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贷款资金用途,并制作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资料向*乙银行镇江分行骗取贷款2000万元,后由镇江新区**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为还款。

期间,朱某某受王某乙指派,负责伪造采购合同及公司财务资料。

3.2014年初,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贷款资金用途,并制作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资料向*丙银行镇江京口支行骗取贷款2000万元,后由镇江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为还款2009万元。

期间,朱某某受王某乙指派,负责伪造公司财务资料。

4.2014年3月,沈某某为偿还银行贷款,遂要求王某乙结算工程款,王某乙以没有资金为由予以拒绝。后经沈某某提议,由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沈某某经营的镇江**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贷款资金用途,并制作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及虚假的审计资料向江苏镇江*丁银行骗取贷款500万元,后沈某某将其中100万元用于偿还其欠款,余款400万元转至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到期后,王某乙、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为其担保的镇江市**担保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0月,江苏镇江*丁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2月24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江苏镇江*丁银行支付借款本金4534638.18元,截至2016年5月21日逾期利息544700. 74元及此后逾期利息。至今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执行法院判决。

期间,朱某某受王某乙指派,负责伪造公司财务资料。

5.2014年5月,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制作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及虚假的审计资料向*戊银行南京分行骗取贷款1亿元,其中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骗取贷款5600万元、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骗取贷款4400万。后由江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镇江新区**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为还款5875万元;由镇江新区**管理有限公司为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为还款4629万元。

期间,朱某某受王某乙指派,负责伪造采购合同及公司财务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回购协议、采购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凌某某、吴某某、柳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沈某某及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2017年上半年,王某乙为参与投资**旧城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安排王某甲伪造**市人民政府印章1枚,加盖在**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上。王某乙将该份协议拍照发给安徽一房地产公司阅看,后房地产公司未予以投资。经**市公安局鉴定,该枚印章系伪造的印章。

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由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

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根据王某乙的安排伪造公司、企业印章9枚。经**市公安局鉴定,该9枚印章均系伪造的印章。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王某乙拟以中城建**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国道**段改造的工程竞标,竞标书中须有中城建**工程局盖章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王某乙为了节省时间,安排王某甲伪造了1枚中城建**工程局的印章,加盖在投标书中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上,后因竞标时间超期,其未能参与竞标。

2.2017年下半年,王某乙为骗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方的信任,安排王某甲伪造了1枚*戊银行天津自贸区分行营业部的业务专用章,加盖在伪造的银行授信证明上,提供给贴现方阅看,后贴现方并未相信该授信证明,未予以贴现。

3.2017年下半年,王某乙在得知安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徽有**古道改造业务的信息后,为骗取投资方的信任参与投资建设,王某乙安排王某甲伪造了安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王某乙将2枚假印章加盖在伪造的工程合同上后,提供给投资方的工程老板阅看,后投资方不相信该工程合同,未予以投资。

4.2017年下半年,王某乙为骗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方的信任,安排王某甲伪造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由于制作的假章偏小,因此先后共制作了5枚假章,其中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印章2枚、中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印章3枚。后王某乙将假章加盖在伪造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及兜底函上,提供给贴现方阅看,后贴现方并未相信,未予以贴现。

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傅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由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作为镇江**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经营人王某乙的安排,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共同参与镇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事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沈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骗取贷款犯罪、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沈某某、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沈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朱某某1360150****;许某某1381365****;沈某某1370149****;王某甲1377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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