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董文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7********,汉族,大学本科,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花园**区**幢**室。2012年12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8年10月10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经商量,事先准备诈赌牌具,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咖啡店一包厢内,引诱王某乙以“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骗得王某乙人民币30000余元。
2、2019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经商量,事先准备诈赌牌具,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咖啡店一包厢内,引诱王某乙以“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骗得王某乙人民币12000余元(其中10000元未实际交付)。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户信息截图、谅解书、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王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 一 鸣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现被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查卷壹册;
3.移送《量刑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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