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1********,汉族,本科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洗浴宿舍。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乡**五组,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阳**浴宿舍。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100号,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洗浴宿舍。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王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在王某乙以其妻子郭某某名义租赁的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京航城小区*号商业楼地下一层阳光洗浴店内,在与不特定男子谈好以298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等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后,介绍张某某、“金**”(微信昵称,个人详细信息不明)、“*子”(微信昵称,个人详细信息不明)等卖淫人员在店内或外出从事卖淫,并在卖淫活动结束后,与卖淫人员五五分成。在此期间内,王某甲负责用微信聊天软件招揽嫖娼人员、向嫖娼人员介绍卖淫项目、确定嫖资、安排卖淫人员进行卖淫以及送卖淫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卖淫等,李某某负责接嫖娼人员、推荐卖淫项目、联系并安排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等,王某乙负责记账并发放工资、提成等。至2020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前,三名被告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壹册。
3.涉案光盘贰张。
4.记账本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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