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民办幼儿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家住潘集区**村**队**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潘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同他人在**矿“**”饭店吃饭喝酒闲聊过程中,李某某得知其于2018年,在**镇与**县交界处的一养鸽子厂里参与赌博被他人设圈套诈骗输钱,便决定饭后到田集派出所报案。当晚23时许,李某某在王某甲等人的陪同下到田集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8年初参与赌博输钱系被他人诈骗所致。民警安某某了解相关情况后,向李某某、王某甲解释该起事情发生在**镇与**县交界处不属于田集派出所辖区,并告知二人应到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报案反映相关情况,王某甲、李某某不听民警解释并在田集派出所办公区内吵闹不愿离开,其间李某某在田集派出所院内用拳头砸刑警二队的大门,民警刘某某、安某某前来制止,王某甲为逞威风厮打民警刘某某,同时李某某撕扯民警刘某某的衣服并将夺取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扔掉,后田集派出所多名警察共同将王某甲、李某某控制。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警刘某某被打门诊病历及手臂伤痕图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民警安某某、张某某出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民警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酒后在执法机关办公区域内暴力阻碍执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聚结悔过签字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拘役刑,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季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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