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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某等人盗伐林木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白银市景泰县**镇**村农民,户籍所在地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9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景泰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曾用名李某甲,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案发前系白银市景泰县**镇**村农民,户籍所在地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9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景泰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白银市景泰县**镇**村农民,户籍所在地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9日被白银市森林公安局景泰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森林公安局景泰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事先预谋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景泰县**林场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电链锯、木工锯等工具,在景泰县红水镇美景林场擅自砍伐该林场的树木。经景泰县林业勘察设计队认定,被盗伐的林木属农田防护林,树种为新疆杨,数量共计58株,伐根地径在6-22厘米之间,总材积3.8333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工锯、电链锯照片等物证;2.林权证复印件、景泰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出局的认定报告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朝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现在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在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候审;

    2.侦查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6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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