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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2011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路**号(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路**号(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族**族**村民委员会**组**号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路**号(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族**族**村民委员会**组**号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路**号(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族**族**村民委员会**组**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将上述案件并案。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结伙迟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在桐乡市**街道**KTV门口,因被害人于某某搭讪引发口角纠纷,后对被害人于某某、王某丙、牛某甲、牛某乙、王某丁进行随意殴打。经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王某丙、牛某甲、王某丁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于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7.​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结伙他人,目无法纪,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现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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