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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门某某、宋某某、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门某某、宋某某、辛某某明知2020年5月1日至同年9月1日渤海海域属于禁渔期。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黄渔运05907号铁质渔组织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丙、门某某、宋某某、辛某某出海捕捞,在渤海海域范围内使用“耙子”捕捞作业,获得魁蚶(又称“毛蛤”、“毛蚶”)87.3公斤、螃蟹6.5公斤,被滦南县公安局南堡边防派出所执法人员查获。经滦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检验,冀黄渔运05907号渔船所用渔具为禁止使用的魁蚶耙子。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门某某、宋某某、辛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非法捕捞渔获物于2020年8月3日下午7时许,在滦南县南堡镇嘴东渔村码头全部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卫导壹个,耙子拾叁个

2.书证:户籍证明信、滦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冀黄渔运05907号渔船作业区域的情况说明、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冀黄渔运05907号渔船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办案说明、到案说明等;

3.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门某某、宋某某、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滦南县农业农村局对冀黄渔运05907号渔船所用渔具的检验报告;

5.现场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门某某、宋某某、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门某某、宋某某、辛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秀卫

检察官助理:郝竹青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丙现在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取保候审;被告人门某某现在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某现在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取保候审;被告人辛某某现在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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