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镇**村**营**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镇**村**营**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改单软件”填写投注号码,后用生成的链接在微信上向吉林长春、吉林德惠、甘肃靖远、江苏苏州等地彩票站经营者进行线上投注,彩票经营者线下将彩票打出并拍照后交与王某甲,待开奖后,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利用“改单软件”将投注号码中的一组数字改为中奖数字,并将改动后的链接发送至彩票经营者处,按照赔率向彩票经营者索要中奖奖金,彩票经营者误认为自己将投注号码打错从而支付奖金,利用此种方式被告人王某甲骗取被害人邢某某4100元,骗取被害人洪某某81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丙3200元,被告人李某某系王某甲妻子,其明知王某甲诈骗而帮其索要奖金,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帮助下,骗取被害人路某某4000元,骗取被害人顾某某28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梅8100元未果。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返还被害人邢某某、洪某某的损失,两被害人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邢某某、洪某某、刘某某、路某某、顾某某、王某丙等陈述;
5.微信聊天视频截图及视频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洪丽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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