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1992********,白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桥**号(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民委员会**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9月12日6时许,徐某某(已死亡)为讨要债务,指使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幢**室周某甲家,采取跟随、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周某甲人身自由。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住宿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晶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羁押在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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