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0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街**号**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行政拘留(因未满16周岁,不予行政拘留),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2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派出所罚款三百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小区**号**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行政拘留,因嫖娼于2014年12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0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小区**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居委会**小区**号**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杨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期间,王某甲驾驶皖******轿车送朋友杨某某回家,行至颍东区**镇**街西侧时, 因会车与驾驶皖******出租车的被害人代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后王某甲被其朋友杨某某拉开,代某某驾车离去。王某甲将杨某某送回家后,驾车追赶被害人代某某,在阜阳市**路**镇中心校西侧将代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拦停,与代某某再次发生厮打,同时王某甲给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称和人打架,李某甲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王某乙、李某乙,三人随即赶到现场同王某甲一起对被害人代某某实施殴打,致使代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代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4、5、6肋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牙齿缺损,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等人赔偿被害人代某某损失27万元,代某某对上述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因生活中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增祥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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