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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和陈某甲、林某甲(后二人已判决)等人合股在苍南县龙港镇徐家庄村**小区**栋**单元**室及龙港镇曹家**号,召集周某甲、陈某甲等赌博人员以牌九、扑克牌等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龙港镇徐家庄村**小区**栋**单元**室当场查获陈某某、郑某甲、周某甲等10余人以牌九等形式聚众赌博,现场缴获赌资62310元(其中无主赌资51068元)、赌具扑克牌32张、麻将牌若干张。

经查,上述赌场摆设大概二十余日,每日有七八人至二十人左右参与赌博,开设赌场期间抽取头薪约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曹某某、林某乙、陈某某、周某甲、薛某甲、郑某甲、薛某乙、周某乙、周某丙、黄某某、郑某乙、陈某丙、王某乙、徐某甲、杨某甲、杨某某、周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及同案犯林某甲、陈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王某甲:1505738****,李某甲:1329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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