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4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石首市**局副科级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大道**号,住石首市**大道**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4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石首市**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号**栋**单元**室,住石首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4年4月至9月,在被告人王某甲任职石首市**局分管**所**、石首市**办公室主任,被告人李某甲任**所所长兼**执法大队**期间,王某甲、李某甲默许、纵容**公司 “义务监督队”非法查扣外埠肉、白条肉和问题猪肉,同意、组织**公司“义务监督队”参与原**局**所执法活动,充当**公司“义务监督队”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最终导致“陈某甲事件”爆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王某甲、李某甲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二.受贿罪
2014年至2019年间,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4368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王某甲涉嫌受贿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4年9月,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兴旺公司现金共计16000元。
2.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李某乙财物共计15680元。
3.2017年4月至2019年春节前,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严某某财物共计5000元。
4.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文某某现金共计4000元。
5.2018年12月,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甲3000元现金。
三.贪污罪
2011年12月,王某甲、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套取公款4万元用于王某甲个人开支,王某甲、李某甲涉嫌贪污罪。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9月初,李某甲将关于要求解决高基庙公路动物监督检查站建设资金的请示向王某甲呈报,王某甲提出自己一直还没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便安排李某甲将申请专项建设资金从5千元改为5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王某甲个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1万元用于高基庙公路动物监督检查站购置办公桌椅及相关设施设备。其后李某甲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所财务账上套取出4万元打到王某甲个人账户,用于王某甲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2011年12月30日,王某甲个人信用社账户到账4万元后,王某甲没有将钱用于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部分,而是用于其购买保健药品。
王某甲、李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户籍证明文件;王某甲参公工作人员登记表、党团材料、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关任职文件;李某甲的事业人员编制卡、干部任免审批表、相关任职文件及年度考核登记表;王某甲、李某甲的党员名册;王某甲、李某甲的党内警告处分决定文件及检讨书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文件及检讨书;石首市**有限公司企业注册信息资料;石首市**有限公司的调取证据清单、**公司财务资料、石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石首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成立石首市湿地公园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和调整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石首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首市2014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生猪屠宰及冷鲜肉监管的情况说明、关于猪肉流通市场监管职能由原畜牧兽医局移交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说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的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石首市**所对肉贩陈某甲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卷宗;湛某某、王某乙等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的行政案件卷宗;2014年9月9日石首网络舆情专报(仅供内部参阅);关于陈某甲实名举报石首市**有限公司股东计某某成立“义务监督队”涉黑相关网页资料;计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计某某、唐某某、湛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黄某某、陈某甲、谢某某、郭某某等人案件的破案告破书等资料;计某某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案证人证言刑事侦查卷宗(兴旺公司股东陈某乙、韩某某和财务出纳石某某、**所执法人员杨某某等人的笔录资料);石首市**所对肉贩吴某甲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卷宗;胡某某故意损毁财物一案的行政案件卷宗;计某某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案的刑事侦查卷宗(**公司计某某及“义务监督队”队员唐某某、湛某某、刘某乙、田某某等23人笔录);计某某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案的刑事侦查卷宗(黄某某、陈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等被害人笔录)。
(2)湖北星月装饰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资料、**局2017年10月第13号记账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2017年10月20日**局与星月公司项目经理刘某丙签订的装饰维修工程合同、2017年10月20日**局戴某某与星月公司刘某丙签订**局办公大楼三、四层装饰维修工程合同、2018年1月30日签订的**局办公大楼三、四层装饰维修增补工程合同、**局办公大楼一层装饰维修工程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所2018年2月第24号记账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所与星月公司签订的装饰维修工程合同及装饰维修增补工程合同、预控中心2018年2月第26号记账凭证、2017年10月20日预控中心与星月公司签订的装饰维修工程合同、星月公司对公账户420016270580********的企业活期明细信息、袁某某个人账户62146626********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关于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石价认定字(2019)第083号、石价认定字(2019)第086号)、湖北省润荆装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局2017年收支明细账、2017年9月30日第16号记账凭证、**局办公楼维修合同;2017年12月31日第27号记账凭证、**局主水管、消防设施改造合同及相应财务资料、中国石化加油IC卡客户额度台帐对帐单、关于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石价认定字(2019)第084号)、石首市界山口路富之岛家具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局2018年明细账、**局2018年第4号记账凭证、办公家具购销合同、乡村振兴办公室2019年家俱购销合同及财务资料、石首市稼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2018年上级专款指标追加通知单(市**局报送的453万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金)、石首市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奖补实施方案、2018年12月4日石首市**局党委会会议记录、2018年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整县推进年度资金计划及石首市稼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局2018年12月第24号记账凭证。
(3)石首市**所文件,关于要求解决高基庙公路动物监督检查站建设资金的请示、拨款凭证(回单)、支付凭证等资料、石首市**所2011年9月第4号记账凭证、石首市**所2011年12月第10号记账凭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2011年度消毒药品款)两张及春防、秋防消毒药发放明细表、王某甲个人账户,户名为81010000173550425银行卡的历史交易明细、个人账户存款凭条、国务院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和王某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参保缴费信息。
2.证人证言:
(1)证人计某某、陈某乙、韩某某、唐某某、湛某某、徐某某、姜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2)证人李某乙、刘某丙、袁某某、严某某、何某某、关某某、吴某乙、赵某某、文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证人李某戊、朱某某、黎某某、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李某甲身为机关工作人员,默许、纵容**公司“义务监督队”非法查扣外埠肉、白条肉和问题猪肉,同意、组织**公司“义务监督队”参与**局**所(执法大队)执法行动,充当**公司“义务监督队”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导致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甲、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368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甲、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采取虚开发票的形式套取公款40000元,用于王某甲个人开支。王某甲、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为王某甲套取国家资金提供帮助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斌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6715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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