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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9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4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楼**村**号,住址**。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甲合伙来到平度市**镇**大学**号楼南侧,盗窃***局施工使用的三级螺纹钢筋约800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2元。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甲合伙来到平度市**镇**大学**号楼南侧,盗窃***局施工使用的盘螺钢筋约2.3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72元。

3、2020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丙(现在逃)合伙来到平度市**镇**大学工地内,盗割***局施工用的电缆约4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4元。

4、2020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与王某丙合伙来到平度市**镇**大学工地内,盗割***局施工用的电缆约7.4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73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与中国建筑第*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大学平度校区建设PPP项目项目部达成谅解协议,王某甲亲属、李某甲亲属主动归还被盗窃物品,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大学平度校区建设PPP项目项目部对王某甲、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该从李某甲处买过两次钢筋并将钢筋用来建房子使用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丁的陈述证实南村镇**大学工地上的电缆、钢筋被盗窃的情况;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证实该二人与王斌合伙盗窃**大学工地电缆和钢筋的具体经过;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证实王某甲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8021元、李某甲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5657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指认盗窃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对于有前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王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8021元,确定量刑基准刑起点为一年二个月,有犯罪前科增加量刑基准刑的10%,认罪认罚可以减少量刑基准刑的20%,赔偿谅解可以减少量刑基准刑的30%。李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5657元,确定量刑基准刑起点为一年一个月,认罪认罚可以减少量刑基准刑的20%,赔偿谅解可以减少量刑基准刑的30%。综上,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寿江

检察官助理王燕妮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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