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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甲等非法拘禁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2197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区**乡**村**屯,住江西省上饶市**名都**幢**室。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县**镇**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县**镇**村**组,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村**庄**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县**镇**村**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区**办事处**村**组**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县**镇**村**自然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8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区**镇**村**队**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2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县**乡**村**组,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区**镇**村**自然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组**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县**镇**村**组,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区**镇**村**集,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舒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县**乡**村**小组,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秦某某、王某乙、朱某甲、罗某某、邵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郭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吕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徐某甲、封某某、徐某乙、舒某某、朱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南平市建阳区从事传销活动,负责传销人员的发展及管理,被告人李某甲为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和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两个传销窝点大主任,负责管理上述两个窝点并向王某甲汇报窝点日常情况、上交传销收入等。二人利用手下管理的传销人员欺骗被害人至传销窝点,采用非法拘禁方式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0日,被害人晏某某被以交女朋友的方式骗至南平市建阳区,后被被告人朱某乙、舒某某带至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室的传销窝点内,被告人朱某甲为该窝点管家。晏某某到该窝点后,朱某甲及传销人员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等人强行将晏某某身上的手机和现金搜走。之后,朱某甲安排吕某某作为晏某某的带师傅,主要负责看管晏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徐某甲、封某某、罗某某、徐某乙协助进行看管。为让晏某某加入传销组织,上述人员采取跟从看管、不让外出等方式限制晏某某人身自由期间,晏某某被迫交纳人民币5690元购买产品。

2、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石某某被以交女朋友方式骗至南平市建阳区,后被被告人舒某某、朱某乙带至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的传销窝点,被告人秦某某为该窝点主任,被告人王某乙为管家。石某某到该窝点后,被告人罗某某到该窝点协助王某乙及传销人员被告人邵某某、熊某某、李某乙、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控制住石某某,并采用湿毛巾捂脸浇水、按压头部至水盆等暴力方式向石某某逼问手机、QQ、微信、支付宝等密码。之后,王某乙安排邵某某作为石某某的带师傅,主要负责看管石某某,李某乙、熊某某、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协助进行看管。为让石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邵某某、熊某某等人采取跟从看管、不让外出等方式限制石某某人身自由期间,石某某被迫交纳人民币16800元购买产品。

3、2019年8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被以同样方式骗至建阳区**街道**街**号**单元**室的传销窝点。被告人罗某某到该窝点协助被告人王某乙、陈某甲、郭某某、邵某某、熊某某、李某乙、陈某乙等人采用同样暴力方式控制住李某某并逼问手机、QQ、微信、支付宝等密码。之后,王某乙安排陈某甲作为李某某的带师傅,主要负责看管李某某,郭某某、李某乙、熊某某、邵某某、陈某乙协助进行看管。为让李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陈某甲、郭某某等人采取跟从看管、不让外出等方式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期间,李某某被迫交纳人民币33600元购买产品。

2019年8月16日上午,民警查获上述两个传销窝点,在建阳区**路**号**单元**室窝点内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朱某甲、谢某某、赵某某、徐某甲、封某某、罗某某、徐某乙、吕某某、朱某乙,在建阳区**街**号**单元**室窝点内抓获被告人秦某某、王某乙、邵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郭某某、陈某乙、李某乙、舒某某,并解救出三名被害人。次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江西省上饶市**名都**幢**室被民警抓获,民警从王某甲处扣押实施传销所得现金人民币58900元。归案后,除被告人舒某某外,其余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车票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晏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秦某某、王某乙、朱某甲、罗某某、邵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郭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吕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徐某甲、封某某、徐某乙、舒某某、朱某乙供述和辩解。

4、证人蔡芳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秦某某、王某乙、朱某甲、罗某某、邵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郭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吕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徐某甲、封某某、徐某乙、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秦某某、王某乙、朱某甲、罗某某、邵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郭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吕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徐某甲、封某某、徐某乙、舒某某、朱某乙为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继灯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秦某某、王某乙、朱某甲、罗某某、邵某某、陈某甲、熊某某、郭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吕某某、谢某某、赵某某、徐某甲、封某某、徐某乙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舒某某、朱某乙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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