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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设备有限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乡**村**号,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园**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4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街**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1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山东**设备有限公司**职务。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为偿还债务,经预谋后对外谎称该公司厂房建设需外包工程项目,鲁某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联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并多次前往公司考察并洽谈工程承包事宜,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等人以承包工程为由让鲁某某支付工程保证金,鲁某某承诺将承包工程中的钢结构分包给王某乙,并让其支付15万元工程保证金,鲁某某收到王某乙的15万元保证金当日随即将其中10万元转账给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工程保证金,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该笔赃款替被告人王某甲偿还其个人债务等支出。

2018年6月5日、2018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执行裁定书、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6份;

6、随案移送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黄晨
代理检察员: 漆禹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随案移送光盘3张、证据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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