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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李某甲贪污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7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石家庄市鹿泉区****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委会原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贪污犯罪,经鹿泉区人民代表大会许可,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乳业有限公司涉及租赁**镇**村村南部分土地。**镇政府牵头,将驻足土地农户分包时任双委干部,由村双委干部负责做出租土地农户工作,并由**村委会负责清理地表。后**村委会雇用张某甲、张某乙(已去世)铲车对地表进行了清理。2017年10月30日,经村双委会议研究后,支付了张某乙、张某甲各18000元,共计36000元**公司租地清表机械费,以清理垃圾机械费的名义在**村集体账目中列支。

2017年1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某甲和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李某甲共谋,从镇财政报销费用来给村双委干部发放补助。两人遂到鹿泉区上庄税务所,用王某甲的身份证代开了金额为67000元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即购买方为**镇政府,发票内容为“土地清表”,后二人只做了支款明细并伪造了张某乙、张某甲的签名。2017年1月23日,该67000元经**镇政府班子会研究并经镇领导审核签批后,在**镇财政所报销,款转入王某甲农业银行账户(62284506300********)。

2017年1月24日,王某甲、李某甲从该账户支取65000元,将其中约3600元购买了白酒,当晚在王某甲居住的**小区库房给包括其二人在内的部分村干部每人发放了5000元现金和一箱白酒。

现王某甲已将67000元上交鹿泉区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张某丙、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李某丁、王某乙、李某戊、张某己、李某己、张某乙的证人证言;**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提供《**租地清表机械费资料》、《**公司租赁**镇土地合同(涉及***村土地)及相关款项往来资料》、鹿泉区税务局**税务所提供《河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NO.********)》开具资料;鹿泉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王某甲、李某甲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鹿泉**支行出具《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王某甲)》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发票,骗取公款670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涉嫌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丽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的联系方式为1393110****;被告人李某甲的联系方式为1583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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