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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杜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53********,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号。2020年2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6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1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杜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14日两次退回赞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赞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8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杜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杜某甲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核实钩机司机杜广明是否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生产、作业,致使2018年6月1日19时许,杜某乙、王某乙在赞皇县王家洞村石窝挖山时发生山体塌方,杜某乙、王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赞皇县气象局天气实况信息表;

2、协议及赔偿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 

3、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赞皇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赞皇县建丰建材有限公司王家洞石灰岩矿露天开采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

4、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邢郭派出所现实表现、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证明;

5、赞皇县邢郭乡王家洞村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赞皇县平旺灌区管理处情况说明;

6、被告人王某甲、杜某甲户籍证明;

7、证人王某丙、王某丁、商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范某某证言;

8、被告人王某甲、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杜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杜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住赞皇县**街**号;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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