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9********,汉族,中共党员,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大黄堡镇**村**区**排**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梅厂镇**村**区**排**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3月被释放;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群众,个体,本科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杨村街**路**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6********,汉族,群众,无业,大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杨村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大碱厂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中共党员,无业,大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城关镇**村**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黄花店镇**村**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90********,汉族,群众,农民,高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曹子里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0********,汉族,群众,务工,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下伍旗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杨村街光明道**公寓**号楼**门**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群众,农民,大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徐官屯街**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4********,汉族,群众,无业,本科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梅厂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4********,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杨村街**公寓**号楼**门**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群众,农民,高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豆张庄乡**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群众,农民,高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大碱厂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群众,农民,大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泗村店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5********,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上马台镇**村**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群众,无业,高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城关镇**村**队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2********,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崔黄口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杨村街**号楼**门**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3********,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河西务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3********,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梅厂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凯杰,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0728261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崔黄口镇一街村3区8排18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7月17日被释放。现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甲(曾用名:安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9********,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梅厂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91********,汉族,群众,个体,初中文化,河北省河间市人,住河间市沙河桥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北辰区大张庄镇**村**胡同**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大良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4********,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北辰区大张庄镇**村**胡同**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3********,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杨村街**号楼**门**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3********,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北辰区大张庄镇**村**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等31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4月10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至2018年6月间,多次向时任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110指挥大厅辅警的被告人姚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吴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李某丙、韩某某、崔某某等人及时任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辅警的被告人任某甲、李某甲、田某某、石某某、李某丁、谢某某、丁某某等人购买交通事故警情中的事故地点及报警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后将该信息出售给梁某某、张某己等人,从中获得非法收益。被告人张某乙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多次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购买上述信息,并将根据上述信息发现的事故车辆介绍给张某己等人开设的汽车修理厂维修,从中获得非法收益。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6月期间,多次向时任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110指挥大厅及交警支队辅警的被告人吴某甲、李某乙、任某甲等人购买交通事故警情中的事故地点及报警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将根据上述信息发现的事故车辆介绍给吴某乙、李某戊、吴某丙等人开设的汽车修理厂维修,从中获得非法收益;被告人任某乙、邓凯杰、安某某、杜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董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前后至2018年6月间,多次向时任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辅警的被告人任某甲、李某甲、田某某、石某某、李某丁、谢某某、丁某某等人购买交通事故警情中的事故地点及报警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将根据上述信息发现的事故车辆介绍给吴某乙、李某戊、吴某丙等人开设的汽车修理厂维修,从中获得非法收益。
被告人刘某乙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多次向时任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110指挥大厅辅警的被告人姚某某、李某乙、吴某甲、张某甲等人购买交通事故警情中的事故地点及报警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后将该信息出售给毕某某、苏某某等人,从中获得非法收益。
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获得违法所得20余万元,并将部分费用用于购买上述信息;被告人姚某某获得违法所得2万余元;被告人宋某某获得违法所得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乙获得违法所得6万余元;被告人吴某甲获得违法所得5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获得违法所得19000余元;被告人王某乙获得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丙获得违法所得2万余元;被告人韩某某获得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崔某某获得违法所得8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获得违法所得6000元左右;被告人李某甲获得违法所得4万余元;被告人任某甲获得违法所得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丁获得违法所得2万余元;被告人田某某获得违法所得2万余元;被告人石某某获得违法所得3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乙获得违法所得2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获得违法所得2万余元;被告人丁某某获得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获得违法所得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得违法所得5万余元;被告人任某乙获得违法所得5万余元;被告人邓凯杰获得违法所得5万余元;被告人安某某获得违法所得4万余元;被告人杜某某获得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丙获得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丁获得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戊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万余元;被告人董某某获得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获得违法所得1.6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获得违法所得1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等31人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吴某甲、谢某某等人证言;
2. 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被告人王某甲等31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等31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任某乙、邓凯杰、安某某、杜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董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刘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姚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吴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李某丙、韩某某、崔某某、张某甲、任某甲、李某甲、田某某、石某某、李某丁、谢某某、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吴某甲、任某乙、邓凯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姚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吴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李某丙、韩某某、崔某某、张某甲、任某甲、李某甲、田某某、石某某、李某丁、谢某某、丁某某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凯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等31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力尧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凯杰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戊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召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李某甲、任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其他被告人现在原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换押证》6份,《取保候审决定书》2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1份,光盘3张,手机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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