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个体,住汶上县**小区**座**室。于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个体,现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号楼**室。于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份至2019年4月份,由被告人王某甲冒充企业总经理,由被告人杨某某或者他人冒充国家互联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收购被害人网站、注册网站端口为由,对被害人许以高价诱惑,并以收购网站需要网站证书、注册端口为借口,要求被害人出钱办理各类网站证书、注册端口,以此实施诈骗,先后骗取刘某某、徐某某、岑某某、时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共诈骗4起,诈骗金额共计432800元;被告人杨某某共诈骗1起,诈骗金额323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由他人冒充北京互联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王某甲冒充上海电气集团徐总,以收购被害人徐某某网站为由,要求徐某某出钱注册网站端口,为此徐某某先后打款11400元至王某甲提供的王某乙账户,骗取徐某某共计11400元。
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由他人冒充北京互联网交易产权中心工作人员,王某甲冒充上海宝钢集团项目经理陈某某,以收购被害人岑某某网站为由,对岑某某许以高价诱惑,以收购网站缺少证书为由,要求岑某某办理证书,为此岑某某先后打款30000元至王某甲提供的王某乙账户,骗取岑某某30000元。
3、自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代办网络资源相关证书为由,要求时某某出钱办理证书,为此时明先后打款16000元至王某甲提供的王某乙账户,骗取时某某16000元。
4、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冒充上海宝钢集团陈总,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国家工信部工作人员,先由杨某某给刘某某介绍网站买家将王某甲介绍给刘某某,后王某某许以高价收购刘某某网站,并以网站缺少资质证书为由,要求刘某某联系杨某某办理各类网站证书。为此刘某某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ATM现存、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先后向杨某某微信转账124400元,向王某甲提供的户名王某乙的银行账号转账199000元,共计骗取刘某某323400元。
在2018年6月份,被害人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被他人所诈骗,共计向王某甲提供的户名王某乙的银行账号转账52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取现并收取好处费,后得知被害人刘某某的信息后,伙同杨某某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网络注册证书复印件、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岑某某、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涛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分别为:1585377****,1896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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