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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3********,壮族,初中文化,西林县那劳镇那宾村那沙屯原**,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7月2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8********,壮族,文盲,西林县那劳镇那宾村那沙屯原副**,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7月2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7月2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12月8日,王某乙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部分事实不清,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西林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2年,西林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山界林权证,明确了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平阳屯(时称平洋屯)的山界权属。2010年10月29日,西林县那劳镇人民政府经调解达成协议,确定了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隆昌屯的山界权属。至此,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隆昌屯、平阳屯的山界权属已经明确。但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西林县那劳镇那宾村当地,以他人种植林木侵占那沙屯山地为由,有组织地召集那沙屯村民阻拦他人砍木、堵路、阻碍他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敲诈木材老板的钱财,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团伙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9月份,被害人严某某与那劳镇那宾村隆昌屯的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张某丙合股,由严某某出资金,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张某丙四人出土地在隆昌屯后背山种植桉树。2014年9月份至2015年5月份,严某某开始砍伐该片桉树出售。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以隆昌屯后背山属于纠纷地为由,组织、召集那沙屯村民前往阻止严某某砍伐,堵路不给运输木材,强迫司机将已经装好的6车木头卸放在岩然(地名)桥头,并致使已经砍伐的部分木材因不能拉运出来而腐烂在山上。

后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将堆放在岩然桥头的部分木材以3万元价格卖掉,将其中的2万元分发给参与堵路的群众,另外的1万元由三被告人私分。

严某某把堆放在岩然桥头剩余的木材卖掉,后又被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桉树分成为由索要1350元。

2.被害人邓某某的朋友杨某乙以15万元价格跟那宾村八意屯的村民潘某甲购买一片桉树,桉树位于那宾村“大平山宋家后背坡”,杨某乙委托邓某某来管理。2016年6月份,杨某乙把该片桉树卖给郭某某,并由邓某某帮忙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甲等人到那劳林业站阻扰称该片桉树山地有纠纷,致使邓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受阻。待邓某某交付8000元后,第二天王某甲等人才到那劳林业站声明山地纠纷已经协商解决,邓某某才得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那宾村平阳屯与广西国营七坡林场联营造林,该片山地是属于那宾村平阳屯的集体土地并有山界林权证,2017年4月份因桉树发生火灾急需砍伐卖掉。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等人到平阳屯称要分成10万元,否则就阻扰砍木、拉木,王某甲等人还到林业站称该山地属纠纷地,不让那劳林业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国营七坡林场已在2014年将土地承包权转给广西国营雅长林场)。因急需砍木,平阳屯原组长黄某甲被迫交付10万元给王某甲等人,平阳屯才得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砍伐桉树。

4.2005年12月,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与那沙屯的谢某某合伙开发那沙屯集体的一片荒山,2009年在荒山继续开发种植桉树,到2016年9月份砍伐出售。2016年11月份,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召集那沙屯群众前往张某乙、张某甲堆放木材的地方,阻拦张某乙、张某甲运走木材,索要桉树分成款,迫使张某乙交付7500元,才给张某乙、张某甲放行。

5.2016年8月份,被害人潘某乙欲砍伐其在八意屯“大平山”种植的一片110亩的桉树。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等人威胁称不经那沙小组同意不得砍伐,不给拉运木材出去。为顺利砍伐及运木,潘某乙被迫向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等人交付6000元。

6.2015年7月份,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组织那沙屯群众到八意屯“大平山”拔掉被害人潘某乙种植的几十棵芒果树。之后又到平阳屯八顺后背坡拔掉、折断被害人黄某甲种植的沃柑果苗。2015年7月份,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等人组织那沙屯群众到平阳屯八顺后背坡拔掉被害人宋某某种植的玉米。

7.2018年5月份,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还在通往八意屯“大平山”的路上挖坑,阻止潘某乙上山采松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相关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与村民王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52850元,多次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钟日山
检  察  员:  陈德宏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王某乙现羁押于百色市右江矿务局医院第二病区;

2.案卷卷宗9册;

3.光盘3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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