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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杨某甲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现住昆明市**路**栋。因犯抢劫罪,198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街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永川区**镇**村**组**号,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昆明市**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现住昆明市盘龙区**栋**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号**号,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昆明市**大学**栋**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5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乡**村委**组**号,现住昆明市五华区**栋**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付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被告人杨某甲、朱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王某乙、徐某某、冯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以其控制下的“****酒店”、“****招商办”、昆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酒楼”等名义雇佣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朱某某、周某某、冯某甲、徐某某、付某某等人,并以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在昆明市盘龙区、官渡区、五华区、西山区、经开区等多地,长期以暴力、威胁、纠缠、滋扰、聚众造势、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冯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被告人徐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甲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回购协议》的形式,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给被害人张某甲。2014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为讨回借款,伙同被告人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冯某甲、周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人,进入被害人张某甲暂住的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山庄**栋别墅内,使用胶带将被害人张某甲和被告人冯某甲的手捆绑在一起,致被害人张某甲的女儿李张某某受到惊吓后翻墙逃离,经金沙派出所民警及吴井派出所民警处理后,被告人王某甲仍继续安排被告人方某某、杨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张某甲带至昆明市官渡区**路**号**室内,由被告人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在现场组织安排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冯某甲、徐某某、付某某等人轮流看守被害人张某甲,至2014年6月19日凌晨,被害人张某甲同意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签订相关债务清偿协议,将位于昆明市**路**号***商业广场29楼及负一、二层部分车位交付给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作为借款抵押物,后张某甲脱离控制,经评估,该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55817535元。

2、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找高某某解决债务纠纷,多次安排被告人方某某、王某乙带领被告人付某某及昆明市***汽车公司的部分员工、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共同向高某某租赁的昆明市经开区**汽车城***地块经营场地内,以讨要租金抵偿高某某欠款为名,围堵该两家公司展厅正门、侧门,影响该两家公司正常经营,经民警多次出警处理后,仍继续围堵,致该两家公司被迫搬离该经营场地。

二、非法拘禁罪

1、2015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为逼迫张某甲出面偿还债务,安排被告人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冯某甲,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号**室内,轮流看守、跟随张某甲的大姐张某乙、前财务人员符某某,并殴打、辱骂被害人张某乙,至2015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债务人张某甲委托律师张某丙到现场,代表张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签订相关抵债协议,将位于昆明市**路**号***商业广场5层及30-32层等房产交付给王某甲等人抵偿剩余欠款,后被害人张某乙、符某某脱离控制,经评估,该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13297680元。

2、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向被害人高某某讨要债务为名,安排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道**路交叉口的**(IU)酒店及昆明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在被害人高某某住宿、工作过程中持续跟踪、尾随被害人高某某达数日。

三、故意伤害罪

2016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甲至昆明市五华区**村***超市门口,替王某甲处理房屋买卖纠纷,后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杨某乙(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孔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杨某丙(已判决)共同使用伸缩甩棍、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郭某某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此次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事后王某甲代杨某甲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0万元。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6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为帮其亲戚李某乙要债,伙同被告人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徐某某等人,至位于本市西山区**街道**村**花园**幢**区的昆明****超市内,以多人聚集围坐及使用超市购物车围堵的方式,堵住该超市进出口及收银台,影响该超市正常经营,经民警处理后仍继续围堵,至2016年1月31日12时许,围堵行为引发该超市供货商大范围恐慌并陆续到超市要求退货,致该超市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后倒闭。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方某某、杨某甲、冯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乙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购房合同回购协议、开房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接处警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乙、王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符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害人郭某某伤情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房产追溯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及告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涉案物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债务纠纷,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辱骂、跟踪、看守、滋扰他人,占用他人财物,围堵他人经营场所,经有关部门处理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生产、经营秩序,情节恶劣,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九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九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朱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聚集、围堵他人经营场所,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经营,造成严重损失,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八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冯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本市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朱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付某某、徐某某、冯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随案移送查封、冻结涉案款物及被告人汽车、银行账户、股权、房产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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