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村**组。因向参赌人员提供便利,于2009年8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幢**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练某甲(小名**),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正在服刑。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7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5月3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杨某丙(小名杨**),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村**组。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7年3月2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抓获,临时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25日出所,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冉某某(小名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栋**室。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月1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8月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1月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黄平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现正在服刑。
被告人沈某乙(小名沈**),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杨某丁(小名杨**,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2月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月1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嫖娼,于2011年5月2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27日出所,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龙某某(小名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凯里市**街**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9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汪某某(小名汪**,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3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
被告人陈某甲 (小名陈**,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号,现住瓮安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王某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幢**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6********,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柏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2月2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责令社区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30日出所,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林某某(小名林**),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号,现住黄平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侦查期间,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5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先后于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0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练某甲、沈某甲、冉某某、杨某乙、王某乙、杨某丙、沈某乙、杨某丁、陈某甲、龙某某、汪某某、王某丙、欧某某、柏某某、林某某、韩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黄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长期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沈某乙(王某甲妹夫)等人先后在黄平县**镇及周边地区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放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充当地下执法队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被告人杨某甲与练某甲、沈某甲、杨某丁、冉某某、汪某某等10余人长期纠集在一起,2008年杨某甲组织上述10余人在其胞兄杨某庚坟前烧七(农村习俗)时喝血酒结拜,发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哪家有事共同出头”,同时在**及周边地区实施了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2月,王某甲组织与杨某甲组织借王某甲之女王某丙与杨某甲订婚之机融合在一起。与杨某甲结拜的团伙成员练某甲、沈某甲、冉某某、杨某丁、汪某某等人统一改口王某甲“**哥”为“**叔”,服从王某甲的管理,且组织成员及其家属通过红白喜事、经常吃请聚餐等方式互与往来,增进感情,增强凝聚力,进一步壮大了组织势力,扩大了非法影响,以王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初步形成。2012年后,王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欧某某、王某丙、陈某甲、龙某某先后通过参与该组织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加入该组织,自愿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在该组织中,王某甲对该组织的运行、活动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明确的组织、领导者,杨某甲、练某甲、沈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积极参加者,其中,杨某甲、练某甲、沈某甲为骨干成员,王某乙、冉某某、沈某乙、杨某丁、陈某甲、龙某某、汪某某、王某丙、欧某某接受该组织的管理和领导,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其他参加者,形成了层级关系明确、组织成员较多,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该组织逐渐形成了“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哪家有事共同出头、有钱大家赚”,“王某甲是公认的老大,组织成员要服从“老大”的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王某甲对内协调成员之间的矛盾,对外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慰问、帮助出事的组织成员及其家属”等不成文的纪律规约。为强化组织管理、方便指挥调动,该组织还成立了“好兄弟干一杯”微信群,加强组织联系。
该犯罪组织通过成立公司、参股的形式、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用以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发展过程中,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暴力收账、以暴力、威胁手段垄断**燃煤销售市场、敲诈勒索、组织成员采挖阴沉木分红等共获利人民币1000万余元。为了维护组织利益、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豢养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作岗位、并发放报酬,分发红利,请组织成员吃喝,为组织成员谋取个人利益,笼络人心;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该组织提供非法保护;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购买作案工具、支付赔偿费用、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用,提升组织“战斗力”;看望、帮助出事的组织成员及其家属,增强组织凝聚力。
该犯罪组织成立以来,凭借在黄平县**镇及周边的强势地位和组织势力、犯罪能力、影响力,通过有组织地在该地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多次公然持杀猪焊(杀猪刀焊接在钢管的工具)、钢管、木棒等凶器在当地的村寨、大街、公路等公共场所,有组织地进行较大规模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为了敛财,有组织地使用恐吓、威胁手段,以强迫“联营”的方式对敖某某、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雷某甲、李某甲、唐某甲、刘某甲、伍某甲、袁某甲、熊某某实施敲诈勒索。先后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讨债等获利。为了发泄不满、寻求刺激、多次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先后造成潘某某重伤,石某某、贾某某轻伤,钟某某轻微伤,杨某戊、罗某甲、吴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财物被毁坏,损失达18000余元,并无故殴打何某某、杨某己、吴某乙、杨某寅、王某丁、张某甲、彭某甲等人。
先后共计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殴打他人、打砸车辆等27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其间,未与该犯罪组织成立的“**燃煤销售中心”“联营”的向某甲、李某乙、吴某甲、刘某乙、袁某乙等驾驶员人、车被打砸。
该犯罪组织通过威胁、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和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给群众造成惧怕的心理强制,致使部分被害人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报案,侦查人员对知情人、证人、被害人走访调查时,仍然不敢讲,更不敢指证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对**燃煤销售市场进行控制,形成垄断,造成**瓦窑行业煤价上涨,破坏**燃煤销售行业的正常经营和瓦窑的正常生产,瓦窑老板被迫向参与“联营”的驾驶员高价购买燃煤,因不堪重负,29名瓦窑老板联名上访;拉拢腐蚀**派出所、交警队人员为其所用,利用国家公权力控制燃煤销售行业,严重损坏了司法机关公信力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破坏金融秩序;插手民间纠纷,在**等地造成严重影响;干扰破坏运煤驾驶员、**瓦窑老板及**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下降,更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毒瘤”,当地群众谈之色变,民愤极大。
以王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伤害罪
1、2012年5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练某甲、沈某甲等人在**中学旁的夜市摊吃夜市时遇到与王某甲的情人刘某某有矛盾的潘某某,王某甲在公众场所,显摆势力,为刘某某出头,对潘某某进行殴打,至其腹部受伤。经鉴定,潘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潘某某因惧怕王某甲犯罪组织的势力,形成心理强制,不敢告知家人,更不敢报警,自己花钱医治。
2、2016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因杨某甲向贾某某购买土地引发纠纷一事,在黄平县**镇**路边将贾某某打成轻伤。2018年5月31日,杨某乙因此事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犯罪组织为使杨某乙、杨某丙免受刑事处罚,由该组织领导者王某甲出面,找到贾某某,贾某某迫于该犯罪组织在**的势力,无奈出具谅解书,与杨某乙、杨某丙二人和解。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练某甲、杨某甲以练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寄卖行”,随后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唐某乙、白某某、唐某丙、厉某某、向某乙、胡某某、简某甲、简某乙、张某乙、丁某某、关某某、张某丙、孙某某、罗某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辛、张某己、陶某某、张某庚20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达499万元,部分用于非法放贷,部分用于该犯罪组织成立的“**山泉水公司”、“黄平县**燃煤销售中心”和参股的“**阴沉木公司”的经营活动,从中获利。练某甲、杨某甲分别安排其二人的妻子欧某某、王某丙对该寄卖行进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前来“存款”的人或借贷的人并进行登记,同时负责支付“存款人”的利息及收取借贷人支付的利息并进行登记。组织成员杨某乙在该寄卖行看场子并介绍人来借贷。在该寄卖行非法放贷的过程中,认为借款对象可能存在还款风险时,报王某甲决定。该寄卖行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贷获利,为该犯罪组织奠定了经济基础。
(三)敲诈勒索罪
1、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发现**瓦窑需煤量大,亦知晓王某甲等人在**系“有势力”的人,欲借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的势力谋利,便与王某甲商定以王某乙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黄平县**燃煤销售中心”,之后,被告人杨某甲、练某甲、沈某甲、杨某乙、王某乙相继加入该燃煤销售中心,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上述被告人与瓮安运煤驾驶员谈判,采取威胁手段,胁迫瓮安运煤销往**瓦窑的驾驶员参与“联营”,每吨收取15-20元的保护费,保证“联营”驾驶员顺利拉煤销往**不被打、砸。被告人杨某甲、练某甲、沈某甲、杨某乙以打人、砸车、威胁等方式阻止其他非联营车辆运煤销往**。在王某甲的安排下,杨某甲、沈某甲、王某乙、杨某乙以给钱、物,请吃喝玩乐等方式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要求在查车时或在接到杨某乙等人“报点”后对非“联营”的拉煤车辆进行重罚,对“联营”的拉煤车辆轻罚甚至不罚,利用公权力,排挤“非联营”煤车拉煤销往**,控制了**燃煤运输行业,垄断了**燃煤销售市场,导致**瓦窑老板不得不从与该组织“联营”的驾驶员处高价购买燃煤,引发了29名瓦窑老板联名上访的严重后果。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该组织共计收取“联营”驾驶员保护费人民币163243.75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5至12月期间,敖某某被迫缴纳保护费11730.7元人民币;
(2)2013年5至12月期间,蔡某某被迫缴纳保护费16021.9元人民币;
(3)2013年5至12月期间,陈某乙被迫缴纳保护费15642.1元人民币;
(4)2013年5至12月期间,陈某丙被迫缴纳保护费14668.75元人民币;
(5)2013年5至12月期间,陈某丁被迫缴纳保护费16486.15元人民币;
(6)2013年5至12月期间,雷某甲被迫缴纳保护费12833.5元人民币;
(7)2013年5至12月期间,李某甲被迫缴纳保护费19381.1元人民币;
(8)2013年5至7月期间,唐某甲被迫缴纳保护费5640.4元人民币;
(9) 2013年5至12月期间,刘某甲被迫缴纳保护费4762.25元人民币;
(10)2013年5至12月期间,伍某甲被迫缴纳保护费17608.85元人民币;
(11)2013年5至12月期间,袁某甲被迫缴纳保护费12312.45元人民币;
(12)2013年5至12月期间,熊某某被迫缴纳保护费16155.6元人民币。
2、2014年1月7日,因被告人杨某甲的二哥杨某壬与周某某(黄平跑**班车押车员)为杨某壬是否拉客发生矛盾后,周某某被殴打,在尚未调解之前,周某某母亲及其亲友抓扯了杨某壬、黄某某。杨某甲得知后,当晚组织练某甲、沈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到**派出所“滋事”,胁迫对方交出殴打杨某壬的人,致调解未果。次日,杨某甲组织练某甲、沈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到**飞机场拦截黄平跑**的班车,同样胁迫班车司机交出殴打杨某壬的人,致宗某某、杨某癸驾驶的班车乘客换乘,车辆滞留。杨某甲等人扬言要报复,并到周某某家找周某某及其家人。因周家提前得知消息,产生恐惧,外出躲避。迫于王某甲犯罪组织在**的势力,周某某父亲托人向杨某甲等人求和,又请求派出所调解。周某某及所在的车队共同被以医疗费、误工费为由勒索了人民币3.6万元,得钱后,杨某甲将其中的1万元用于犒劳参与的组织成员。
(四)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冉某某等人插手何某某与雷某乙之间的纠纷,预谋报复何某某,并购买木棒放于各自的车上用于作案,因多次寻找何某某未果,杨某乙等人对何某某开的发廊进行打砸。2014年9月15日,练某甲、杨某乙、冉某某等人在**街上强行将与何某某关系要好的杨某己拖上车,带到**滚龙坡山上,对杨某己实施殴打,逼迫杨某己打电话诱骗何某某前来,何某某便请吴某乙、吴某丙驾驶自己的起亚轿车前去,练某甲、杨某甲等人又对该二人实施殴打,强迫二人以何某某的车子落下坎为由诱骗何某某前来。为了避免何某某发现后不敢前来,杨某甲、练某甲、沈某甲、冉某某、杨某乙、汪某某等人分散隐藏,并控制吴某乙、杨某己、吴某丙,防止该三人向何某某通风报信,因何某某不熟悉杨某丙,便由杨某丙在原地等待何某某。何某某接到吴某乙电话后与付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现场,杨某甲、杨某乙、冉某某、汪某某等人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对何某某进行围殴,何某某开车逃跑,练某甲、冉某某、汪某某等人驾车追逐,未果。
因何某某反抗并驾车逃脱,为了泄愤,杨某甲、练某甲、杨某甲等人在此过程中便砸了何某某的起亚轿车和何某某开来的面包车。事后,何某某一家因惧怕该犯罪组织的势力,由其姐夫罗某丙托解某某请王某甲等人吃饭、求情,王某甲表态不再追究,何某某才摆脱该犯罪组织的纠缠。被砸坏的起亚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6658元,面包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698元。
(五)聚众斗殴罪
2015年9月26日晚,王某甲得知石某某、罗某丁等人插手到彭某乙、吴某丁、杨某子与沈某甲、沈某乙、王某戊等人的纠纷一事,加之以前与石某某已有矛盾,为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便借故指使沈某甲等人驾车持械在**街上寻找石某某进行报复,未果。
石某某(已提起公诉)知晓后邀约罗某丁(已提起公诉)、雷某丙(已提起公诉)、彭某乙(已提起公诉)、刘某丙(已提起公诉)、钟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到**宾馆门口等候,商议如果看到王某甲等人动手,便来帮忙。石某某电话向王某甲解释,王某甲要求石某某到**宾馆门口对质。王某甲已安排沈某甲等人在**宾馆处“备战”,同时通知王某乙、练某甲和杨某乙等人从凯里赶来,王某乙又通知韩某某等人到**宾馆帮忙。石某某、王某甲走到**宾馆门口时,等候在此的沈某甲冲上来打石某某一拳,雷某丙、罗某丁、钟某某、刘某丙等人持刀下来帮石某某反击,沈某乙、冉某某、龙某某、韩某某、柏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练某甲、杨某乙、王某乙等人相继赶到。王某甲便喊“搞,死了我拿钱来摆平”,便拿起刀子冲上去,练某甲、沈某乙、龙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王某乙、柏某某、林某某、冉某某、杨某丁、韩某某等人跟着冲上去,双方持械火拼,后见派出所警车到来,各自离开现场。造成石某某、王某甲、沈某甲、杨某丙、龙某某、林某某、钟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王某甲、沈某甲、龙某某、石某某的损伤为轻伤,杨某丙、钟某某、林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该犯罪组织公然在公众场合持械聚众斗殴,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地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六)违法行为
1、几年前,王某甲为向文某某追要债务,便以请文某某吃饭为由,将其约至家中,文某某请田某甲一同前往,二人到后,王某甲事先安排的人将田某甲误认为文某某,对其进行殴打。
2、2013年的一天,雷某丁向该犯罪组织成立的**寄卖行借款5万元人民币,后因无钱支付利息,被该组织成员杨某甲等人殴打,因害怕该犯罪组织的势力,被迫外出务工多年,其间,仅因其父亲过世回家一次,直至该犯罪组织于2019年被司法机关打击后,才敢返回**家中。
3、2013年至2015年2月,该犯罪组织为了垄断**燃煤运输行业,控制**燃煤销售市场,该组织成员实施了以下打砸未与该犯罪组织“联营”车辆的行为:
①2013年一天的凌晨,张某甲请吴某甲从瓮安拉煤往**售卖,途经**至**路段时,吴某甲的煤车被杨某甲等三人逼停,车玻璃被杨某甲等人用木棒砸碎,张某甲脸部被打伤。吴某甲维修车辆花费500元。
②2013年8月27日,罗某甲和田某乙受张某甲的委托,从瓮安拉煤往**售卖,途经**镇**路段,被练某甲等人拦停,车门、保险杠、驾驶室玻璃、反光镜被练某甲等人用砖头和钢管砸坏。罗某甲维修车辆花费500元。
③2014年的一天,向某甲同李某乙一起驾驶自己的货车从瓮安运煤往**瓦窑售卖,沈某甲和练某甲知道后找其二人到**宾馆谈判,并威胁向某甲、李某乙不要从瓮安拉煤到**卖,谈判未果。
④2013年或2014年的一天,杨某丑从瓮安拉煤往**售卖,途经瓮安**路段,被杨某甲威胁,让其不要再拉煤到**卖。
4、2014年8月21日凌晨,该犯罪组织杨某甲等人为了树立非法权威,插手雷某乙与何某某已经处理好的纠纷,便组织冉某某、杨某乙等人与何某某在“**手撕豆腐店”谈判,杨某乙打电话叫雷某乙到场,杨某甲要求何某某赔偿雷某乙,遭到何某某的拒绝,随后与何某某发生打架。杨某甲、冉某某被何某某用砸碎的啤酒瓶刺伤。
5、2015年8月31日晚,该犯罪组织成员冉某某等人酒后到**镇医院看望住院病人,无视该医院明示的关于探望病人的规定,在病房内大声喧哗,被值班医生杨某寅制止,冉某某等人不满,便对杨某寅医生辱骂、拉扯,杨某寅被迫躲回办公室,冉某某等人追至杨某寅办公室,将门踢开,并对其进行殴打。次日,由王某甲出面为该组织成员摆平事端,杨某寅因惧怕该犯罪组织的势力,被迫无奈接受了冉某某的道歉。
二、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
2010年11月29日晚,王某甲、沈某甲、魏某甲等人在**中学旁的夜市摊吃夜市时,魏某甲告知王某甲等人其儿子魏某乙被李某丙猜疑扒窃其朋友妻子的钱包,由杨某乙、金某某电话要求李某丙前来解释,李某丙之父李某丁陪同前来,李某丙女友王某己因担心李某丙安危,也随后赶来。王某甲不由分说,喊“搞”并掀翻桌子,王某甲、沈某甲、魏某甲等人便对李某丙实施群殴。王某己见李某丙被群殴,护在李某丙身上向对方求饶,李某丁在解围的过程中,将王某甲打伤。此时,沈某乙赶来,用板凳将李某丁头部打伤。经鉴定,李某丁颅脑损伤为重伤。
案发后,黄平县公安局扣押了三辆车、十七套房产和现金人民币15627.6元,冻结现金人民币86519.75元。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杀猪焊、钢管、面包车等物证;2.书证:户籍信息、公司登记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冻结凭证、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吴某戊、陈某戊、练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伍某乙、敖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等;8.视听资料:宾馆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王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杨某甲、练某甲、沈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为积极参加者,其中,杨某甲、练某甲、沈某甲为骨干成员,王某乙、冉某某、杨某丁、沈某乙、龙某某、汪某某、陈某甲、王某丙、欧某某为其他参加者,人数较多,层级关系明确。上述人员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黄平县**镇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练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正在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黄平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现正在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沈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甲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甲、练某甲、沈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系积极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启秀
检察官:杨佐妮
检察官助理:黄湖连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被告人练某甲现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岑巩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丙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乙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丁现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689****;
被告人欧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3865****;
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8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十四册,光碟四十三张、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3.随案移送面包车一辆、钢管两根、杀猪焊三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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