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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林某甲等非法采矿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生态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绰号“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广场**室。因犯行贿罪于2011年12月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7日,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3日将该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终结。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年底,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张某甲经协商每人出资8万元在古田县**乡**村开设砂场,其中王某甲占股40%(其中10%作为其管理砂场的工资)负责砂场管理,林某甲、张某甲各占股30%。该砂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12年至2018年间在古田县**水域非法采砂并以每方砂子30元到7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共销售砂子约6750方,砂子销售额达人民币297000余元。经福建省地质测绘院鉴定,该砂场还遗留有2861立方米砂子(Ⅱ区中砂)未出售,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砂场遗留的2861立方米砂子(Ⅱ区中砂)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14575元。

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先后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0月15日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古田县公安局上缴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林某甲向古田县公安局上缴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向古田县公安局上缴人民币120000元。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交纳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60000元,被告人林某甲向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缴纳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向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缴纳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砂子、采砂船、运砂船、铲车、传输带等物证;

2.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张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古田县水利局提供的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关于**河道采砂许可情况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丙、谢某甲、陈某某、包某某、王某乙、谢某乙、丁某某、曾某甲、杨某某、曾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技术鉴定报告、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古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及水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古田县**水域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人民币51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张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张某甲积极退赃并缴纳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召斌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63520****;

被告人林某甲被监视居住于现住所,住福建省古田县**广场**室,联系电话:1385037****;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59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铲车壹部、采砂船壹艘、水泥运砂船贰艘、铁皮运砂船贰艘、传输带壹条、**乡**村现场遗留的砂子2861方、“**”砂子3142.7方暂扣于古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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