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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二部刑诉〔2020〕244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等人经预谋,向臧某某购买了一套阻隔防爆橇装加油装置,并通过臧某某从中石化**石油有限公司购得7.5吨95号车用汽油和11.5吨92号车用汽油。2019年6月28日开始,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等人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空港小微园**有限公司内,私自向他人出售汽油,经营额共计135607元人民币。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在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空港小微园**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92号汽油426L,95号汽油1117L,以及1台加油设备、账本等。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阻隔防爆撬装加油装置、汽油;

2.书证:账本、油品出库单、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臧某某、孔某某、吴某某、林某乙、方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的供述;

5.搜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额达135607元人民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颖颖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586855**、1358761**。

2、​ 账本二册、油品出库单二张、安全现状评估报告一份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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