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62********,汉族,文盲,经商,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村**村**,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6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村**村**,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柴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柴某甲夫妇与其儿子柴某乙、柴某丙等人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公司门口以堵门、拉白布条等方式进行催讨欠款,后**公司人员打电话报警,当日9时30分许,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安分局张坂派出所民警柳某某带领2名辅警到达现场处警,被告人王某甲、柴某甲等人采取推搡、拉扯、抓衣领、用拳头殴打、用高音喇叭殴打执勤民警柳某某等人,造成民警柳某某受伤、衣扣被扯掉,该事件导致处警人员无法顺利履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物证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柴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柴某甲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对被告人柴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宏
检察官助理 纪润慈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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