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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梁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2********,蒙古族,专科毕业,吉林省洮南市人,系吉林省洮南市**镇**村村书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朝阳市人,系吉林省洮南市****村村委会报账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本村报账员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明知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补助的情况下,以王某乙名申报农村危房改造手续,2017年12月6日,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5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  崔宇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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