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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汪某某等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现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区**宿舍。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0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现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区**宿舍。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现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袁某某、汪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售卖二手摩托车的虚假信息,采取收款后不发货、冒充快递员收取费用的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某某某、杨某某、T某某(也门籍)、陈某某等人在山东省菏泽市、天津市西青区、广东省广州市等地向被告人转账共计6233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汪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汪某某通过互联网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博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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