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8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重庆**公司**煤矿调度室副主任,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重庆**公司**煤矿调度室调度员,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成立了独资子公司重庆**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綦江区,系国有法人独资公司。2018年1月15日,重庆**公司成立了分公司重庆**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地址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销售等。**煤矿成立后设立了调度室等职能科室,并为规范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制定并印发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机运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调度室承担全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调度指挥和组织协调等职责。
2018年11月14日,**煤矿为了确保+670~+230m副斜井272矸仓下口浇筑工程安全实施,制定了《+272~230副斜井给矸仓下口浇筑技术安全组织措施》,该措施规定:“272矸仓下口施工作业前,必须由施工队跟班队干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命令运输队停止670~230副斜井提升工作后方可作业”;“矸仓施工做重点调度”;“强化现场管理,每班必须有队干跟班,矿开拓科、安监科、机动科派人进行轮流跟班,负责当班安全,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做到一有情况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等。该措施制定后,下发到调度室、综采三队等科室学习执行。2018年12月1日,**煤矿开始实施272矸仓下口浇筑工程。
2018年12月14日18时至15日18时,被告人原**煤矿调度室副主任王某甲作为**煤矿值班调度主任值班;2018年12月15日15时至23时,被告人原**煤矿调度室调度员沈某某作为**煤矿值班调度员值班。
2018年12月15日13时许,**煤矿综采三队中班跟班队干罗某甲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辅助工何某甲、张某甲、何某乙、王某乙4人负责副斜井272矸仓下口处施工锚杆,搭设架杆,打检修平台横梁眼子;陶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唐某某4人负责撤+230车场2台喷浆机及现场文明生产。13时40分许,综采三队地面值班队干吴某某向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凌某某(值班时间为12月15日8时至15时)汇报了该队中班在副斜井272矸仓下口施工作业安排、下井人数和跟班队干姓名等情况,凌某某在调度值班工作电脑上作了记录。当日13时许,运输队地面值班队干陈某甲组织召开中班班前会,安排了绞车司机黄某甲、信号把钩工黄某乙等人在+670~+230m副斜井提升作业,李某乙为跟班队干。
中班排班结束后,综采三队和运输队在+670~+230m副斜井的作业人员陆续入井。综采三队作业人员于14时许陆续到达井下+230水平。随后,罗某甲向调度室打电话请示关停压风开关和撤喷浆机管子,王某甲接电话表示同意。后来,综采三队向调度室打电话请示恢复压风,王某甲在电话中表示同意。14时37分许,罗某甲在未确认调度室是否向运输队下达禁止提升命令,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除的情况下,就违章允许综采三队作业人员陆续开始进入副斜井斜坡作业,直至事故发生时,副斜井斜坡内一直有人在作业。
当日14时43分许,运输队开始副斜井材料串车提升作业。15时08分许,运输队跟班队干李某乙到272矸仓下口去指挥打眼。15时41分许运输队暂停了副斜井提升。16时08分许,在+230m水平的李某乙明知在272矸仓下口有人作业的情况下,违章电话指挥恢复副斜井提升。之后运输队继续提升作业,运输队作业人员于17时41许分完成串车材料提升,17时59分许开始进行300矸仓箕斗矸石提升作业,18时01分许,在第一次箕斗重车上提至300矸仓下口上方145m时,箕斗一侧连接拉杆发生断裂,造成箕斗跑车,将正在副斜井272矸仓下口施工作业人员撞压,致使罗某甲、何某乙、王某乙、谭某某、李某甲、唐某某及李某乙7人死亡,陶某某1人重伤,何某甲、张某甲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67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接到罗某甲关于关停压风、撤喷浆机管子及开启压风等信息汇报,查看调度日志收集到了综采三队在副斜井272矸仓下口施工工作排班情况,明知综采三队在副斜井272矸仓下口进行施工作业。未按照**煤矿《+272~230副斜井给矸仓下口浇筑技术安全组织措施》的规定对272矸仓下口施工作业进行重点调度;也未按照该措施要求进行调度指挥,直到事故发生,未向运输队地面值班队干陈某甲、绞车司机黄某甲、信号把钩工黄某乙等人下达停止副斜井提升运输工作的命令,也未向副斜井272矸仓下口施工队下达停止施工作业的命令;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调度室副主任和当班值班调度主任,也未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及时全面了解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和对重点安全生产环节进行指挥、调度,未利用视频监控、电话调度等有效手段及时掌握副斜井提升和272矸仓下口施工作业情况,未制止或者督促指导值班调度员制止副斜井提升与施工违章平行作业的行为。
被告人沈某某在2018年12月15日14时50分许,通过与凌某某交接班,知道综采三队在+670~+230m副斜井272矸仓下口有施工作业,但其未按照**煤矿《+272~230副斜井给矸仓下口浇筑技术安全组织措施》的规定对272矸仓下口施工作业进行重点调度;也未按照该措施要求进行调度指挥,直到事故发生,未向运输队地面值班队干陈某甲、副斜井绞车司机黄某甲、信号把钩工黄某乙等人下达停止副斜井提升运输工作的命令,也未向副斜井272矸仓下口施工队下达停止施工作业的命令;被告人沈某某作为当班值班调度员,也未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及时全面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未利用视频监控、电话调度等有效手段及时掌握副斜井提升和272矸仓下口施工作业情况,未制止副斜井提升与施工违章平行作业的行为。
2020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在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谈话、讯问及被采取留置措施之前,分别主动到重庆市綦江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煤矿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重庆**公司章程、公司基本情况、分公司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关于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的通知、**煤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272~230副斜井给矸仓下口浇筑技术安全组织措施、开拓队工作现场会纪要、**煤矿调度主任交接班记录、**煤矿机运管理制度、**煤矿调度日志、调度电话记录、**煤矿运输队排班记录、工作记录、**煤矿综采三队排班记录、**煤矿“12.15”事故抢险救援报告、死亡善后处理协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院病历、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罗某乙、陈某甲、齐某某、程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罗某丙、文某某、陶某某、漆某某、陈某乙、张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赵某某、崔某某、勾某某、胡某甲、彭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凌某某、万某某、胡某乙、张某甲、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的供述。
4.《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公司**煤矿“12·15”较大运输事故调查报告》、《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煤矿井下监控视频、电话录音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对指控其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8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能全面正确履行其岗位职责,对事故造成七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后果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主动到重庆市綦江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志军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359466****。
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522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3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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