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乡**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淦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九江市永修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淦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淦某甲、淦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在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大酒店**楼**会所,帮助该会所发放招嫖小卡片招揽客人,负责接待拨打招嫖电话的客人,介绍服务性交易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引导客人前往该会所消费,每介绍一个客人到会所嫖娼被告人王某甲可获得70元至90元的不等的提成,店里其他工作人员每招揽一个客人来嫖娼,被告人王某甲可以另外获得30元的提成。被告人淦某乙亦在该会所通过发放招嫖小卡片的方式招揽嫖客并带到会所嫖娼,每人从中收取50元提成。
2019年7月20日,蔡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卖淫妇女在南昌市高新区**路“**宾馆”**楼开设房间后,招揽王某乙(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上述人员通过微信、散发小卡片等多种方式招揽顾客前往进行性交易,被告人王某甲从中收取提成,被告人淦某甲负责管理该窝点所得款项、提取现金。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7日,被告人淦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淦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淦某乙、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淦某甲、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他人卖淫,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人淦某甲、淦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因王某甲、淦某甲、淦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四万元。建议判处淦某甲、淦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玲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淦某甲、淦某乙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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