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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燕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燕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经检测该醇基燃料醇含量>70%。二被告人销售醇基燃料的销售额共计66560元,获利15560元。案件办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已将获利15560元主动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定兴县**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及酒精密度计、白色塑料大桶照片,王某甲、燕某某销售醇基燃料的车辆、导液泵和导管、蓝色塑料大桶照片,河北**化工有限公司过泵单,到案及破案经过,定兴县应急管理局证明,定兴县税务局证明,车辆信息情况,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定兴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证明、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房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徐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王某丁、张某甲、陈某某、王某戊、程某某、刘某乙、王某己、王某庚、郭某甲、郭某乙、耿某某、张某乙、赵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马某某、王某辛、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及提取定兴县龙森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兴旺饭店醇基燃料的照片;5.电子数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燕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燕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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