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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丙盗窃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赵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赵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王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伙同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三人已起诉)在正定新区太行大街与正无路交叉口便道上,将被害人李某某的2020米电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0319元。2018年12月10日,王某丁、王某戊等将被盗光缆返还李某某,2020年1月9日,王某甲、王某丙等人与被害人达成调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于2020年4月24日到正定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光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住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庚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暄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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