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本溪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4日;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
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16 年冬,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沟开采硅石矿。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场勘测: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沟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1.0445 亩,被占用林地土壤层及地表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甲、徐某某、刘某乙、万某乙、韩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勘测意见书、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永泉村北三道村民组老王沟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现场勘测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四份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天英
徐 祯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