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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00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现住英山县**镇官****组,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08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现住湖北省新洲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20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现住团风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以下犯罪事实:

1、2020年05月0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窜至泌阳县第一高级中学新校区,对学生教室实施盗窃,共盗窃47名学生现金,合计金额:11227元。

2、2020年05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孙某某窜至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新校区,对学生教室实施盗窃,共盗窃74名学生现金,合计金额:18474元。

3、2020年05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窜至沈丘县第一高级中学,对学生教室实施盗窃,共盗窃32名学生现金,合计金额:14983元。

4、2020年04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窜至信阳市光山县第二高级中学分校,对学生教室实施盗窃,盗窃受害人吴莹1500元现金。

5. 2020年05月07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对学生教室实施盗窃,共盗窃54名学生现金,合计金额:17340元。

6、2020年05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窜至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对学生教室实施盗窃,共盗窃52名学生现金,合计金额:13465元。

被告人王某乙涉嫌以下犯罪事实:

1、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乙伙同王某甲窜至泌阳县第一高级中学新校区,对学生教室实施盗窃,共盗窃47名学生现金,合计金额:11227元。

2、202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乙伙同王某甲、孙某某窜至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新校区,对学生教室实施盗窃,共盗窃74名学生现金,合计金额:18474元。

3、2020年05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乙伙同王某甲,窜至沈丘县第一高级中学,对学生教室实施盗窃,共盗窃32名学生现金,合计金额:14983元。

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以下犯罪事实:

2020年05月1 5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乙、王某甲窜至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新校区,对学生教室实施盗窃,共盗窃74名学生现金,合计金额:18474元。孙某某分得263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孙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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