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村**号,暂住本市城北区**路**工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7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村**号,暂住本市城北区**路**工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村**号,暂住本市城北区**路**工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村**号,暂住本市城北区**路**工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宁北公(刑)诉字[2019]10177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经预谋并携带工具分工后,在西宁市城北区**路**工地,用锯条将变电箱电缆线进行切割并盗走。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412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于2019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盗电缆线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指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价值4412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芹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