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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满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乡**村。2014年1月26日因抢劫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满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河北省迁西县人,住河北省迁西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经本院决定,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等人,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三人长期纠结在一起,交叉结伙作案,滋事生非,打架斗狠,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王某某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后,多次诱使、胁迫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的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牟取不法利益。王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恶势力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1、2017年5月,王某某听说刘某某(右手残疾)老在背后说其坏话,便想找机会“教训”一下刘某某。 2017年5月18日20时许,王某某酒后一个人到刘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老粮食局楼对面经营的“一个男”男装店内,无故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在王某某殴打刘某某的过程中,张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王某某说:“我在大力店里呢,他正想报警呢,你们过来吧。”随后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等人来到了刘某某的店里,将刘某某店里的衣服架子推倒在地,随后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又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期间王某某怕刘某某用手机录像,还翻了刘某某的衣服口袋。

2、2017年7月份,王某某与同事王某乙因开玩笑发生口角。王某某认为王某乙骂他,他应该通过打王某乙的“大哥”于某某(曾用名于某某,案发时16周岁)“教训”二人。同年7月31日22时许,王某某让同样认识于某某的张某某打电话约于志中至兆丰酒店KTV。不知情的于某某到KTV门口时,王某某带着王某乙等一伙人也到了现场。王某某等人见到于某某后将其围起来,王某某说于某某的朋友王某乙惹他了。王某某还说:“胡某某惹我,我打刘某某,王某乙惹我,我就打你。”随后王某某指使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对于某某进行殴打,致于某某住院治疗。在于某某住院期间,王某某带着张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等人到医院对于志中进行威胁、恐吓。声称:“如果不尽快出院,就让你在医院住一辈子。”

3、2019年3月份,张某的对象许某某与张某乙(女,22岁。)因房租的事发生口角,张某乙与张某某、许某某约定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南沟胡同路口见面。张某某找到王某某、王某乙一同前去帮忙。见面后张某某及其女友和张某军发生争执,张某某说:“没事,不差三、五千的,打就行了。”随后张某某扇了张某军嘴巴。王某某、王某乙在一旁说有损张某军尊严的侮辱性话语。在张某军报警后,王某某说:“这点破事还值得报警吗?要不找点人盘盘道?”张某军住院后,王某某多次给张某军打电话威胁其尽快出院,并带王某乙来到张某军住院的病房内,对张某军及陪床家人进行威胁、恐吓。

二、敲诈勒索罪

2019年3月份,被害人杨某某通过郭某某认识了王某某,并在王某某手中借了1500元钱,王某某认为杨某某没有实物抵押,只能以多还钱的方式偿还欠款。于是王某某让杨某某写下了4500元钱的欠条,同年五月份,王某某拿着该欠条到杨某某家索要欠款,杨某某的父亲杨某军替杨某某还给了王某某4500元钱。这之后王某某认为可以通过这种虚增借贷金额的方式,非法牟利,便又多次诱使、胁迫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借款”欠条,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的方式,多次敲诈勒索杨某某父子的钱款。

2019年3、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借给杨某某2400元,让杨某某写下4500元的欠条,王某某声称钱是张某借的,欠条经手人处写的是张某的名字,2019年6月14日,张某拿着欠条到杨某某家索要欠款,当时杨某某的父亲杨某军正在庄稼地里干活,看完欠条后没有搭理张某以及和张某一起要账的小伙子(身份不详),后张某二人跟着杨某军来到杨某某家,扬言:“不给钱,就在你家待着不走了!”杨某军担心张某二人赖在其家不走,被迫还给张某4300元。

 2019年3、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借给杨某某2500元钱,让杨某某写下8000元的欠条,2019年7月14日,王某某带着王某一来到杨某某父子的工作单位兆丰钢厂向杨某某父子索要欠款。在要钱的过程中,王某某说如果杨某某不还钱,王某某就一直跟着杨某某,让杨某某没法上班。杨某军害怕儿子杨某某挨揍,被迫答应还款。第二天,杨某军从朋友处借到钱款后,还给王某某、王某一7700元。

2019年7月份,王某某找到杨某某借给其2400元钱,强迫杨某某写下7000元钱的欠条,王某某又找到张某,让张某在欠条的经手人处签字并摁手印(实际张某并未出钱),并将该欠条给张某,让张某找杨某某父子要钱。张某拿到欠条后谎称自己是出借人去杨某某家向杨某某及其父亲杨某军要钱,在要钱的过程中,张某以杨某某不还钱就在杨某某家赖着不走的手段索要欠款,杨某军因为害怕将7000元钱还给张某,张某拿到钱后将6700元钱给了王某某。

2019年8月17日,王某某事先准备好了一张空白的欠条找到韩某某,让韩某某在欠条的经手人处签字并摁手印(韩某某实际未出钱),王某某拿着该空白欠条找到杨某某让其写下7700元钱的欠条,在写欠条的过程中,王某某对杨某某说:“今天你必须给我写欠条,要是不写弄死你。”杨某某因为害怕就在欠条上写了字,欠条写好后,王某某将欠条拿走交给韩某某,让韩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去找杨某某要钱。韩某某在王某某的指使下,谎称自己是出借人,拿着欠条去杨某某家向杨某某及其父亲杨某军要钱,在要钱的过程中,刘某某充当圆场的角色让被害人尽快还款,韩某某以如果杨某某不还钱的话就赖在其家不走的方式索要欠款,并与杨某某奶奶发生厮扯,致杨某某奶奶惊吓住院。后杨某某家人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信、欠条等书证;3.刘某某、杨某某等被害人陈述;4.郭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张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乙、张某某、韩某某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的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杨某某父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张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丽娜

(院印)

2020年5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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