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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赌博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402211985********,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捕前住户籍地。2006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15年4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40221199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捕前住户籍地。2014年6月1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平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管制刀具一把;2018年2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平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4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平罗县公安局渠口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402211986********,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住宁夏平罗县**镇**室。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402211969********,回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宁夏平罗县**乡**村**队**,现住宁夏平罗县**镇**幢**单元**号,无业,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赌博被平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伍百元,收缴赌资一百四十元;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平罗县城关镇明月新村麻将馆开设赌场组织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等人以“推对子”方式进行赌博,何某某组织赌博并提供赌资累计5万余元,打水获利1万余元,王某甲在赌场协助何某某抽头打水、盯注,王某乙在赌场协助何某某记账,杨某某在赌场给何某某提供资金5000余元,马某某在赌场给何某某提供赌资1万元。

2、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平罗县城关镇接引寺鱼池旁的山庄开设赌场组织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等人以“推对子”方式进行赌博,何某某组织赌博并提供赌资累计5万余元,打水获利1万余元,王某甲在赌场协助何某某抽头打水、盯注,王某乙在赌场协助何某某记账,杨某某在赌场给何某某累计提供资金9000余元,马某某在赌场给何某某提供赌资1万元。

3、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平罗沙湖旅游区西侧前进农场一仓库开设赌场组织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等人以“推对子”方式进行赌博,何某某组织赌博并提供赌资累计10万余元,打水获利2万余元,王某甲在赌场协助何某某抽头打水、盯注,王某乙在赌场协助何某某记账,杨某某在赌场给何某某提供资金6000余元,马某某在赌场给何某某提供赌资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马某某分别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聪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389536****)、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829512****)。

2.侦查卷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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