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7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无业。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70********,回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无业。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无业。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9********,回族,本科文化,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园**号,系宁夏**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2019年04月1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24日,时任银川市兴庆区**镇**村村委书记、宁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王某丙(在逃)为使宁夏**实业有限公司强行承揽到**城项目的清渣工程,经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共谋后,指使被告人王某甲、**清真寺寺管会主任马某某、**小寺寺管会主任温某某以参与阻挡施工的人员一天200元报酬的标准,组织70余名阻挡施工人员(以回族老年男性居多)在该项目施工工地采用围堵、强行关停、扔砖块砸施工机械、车辆,言语威胁施工方,辱骂、殴打施工方负责人,明确向施工方提出要求承揽工程的方式阻挡施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向阻挡施工人员使眼色、做动作的方式暗中指挥阻挡施工人员阻挡施工,向宁夏**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确提出**村要求承揽该项目工程、让施工方与王某丙谈判,接、送阻挡施工人员到达施工工地,给阻挡施工人员现场发放坐具、食物、阻挡施工的报酬;沈某某给阻挡施工人员现场发放坐具、饮品,监视施工方是否施工并向王某甲传递消息;王某乙阻拦施工机械、车辆,给阻挡施工人员现场发放饮品,运送阻挡施工人员到达施工工地。
阻挡施工的行为持续4日,已依照合同开始该项目渣土清运工程施工的宁夏**起重有限公司、宁夏**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无法正常施工,致使宁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被迫与宁夏**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该项目渣土清运工程合同、支付宁夏**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万元,宁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被迫与宁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养老综合项目渣土清理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渣土清运资格的宁夏**实业有限公司强行承揽到该项目的渣土清运工程。纳某某(时任宁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该工程系强行承揽,经纳某某授权委托,李某甲代表宁夏**实业有限公司与**集团签订了该项目清渣工程的合同,并具体负责合同的接洽、履行、结算、工程验收、现场协调组织施工人员等事务。宁夏**实业有限公司强揽到该工程后,王某甲参与具体施工、将其机械设备租赁方式投入施工并获取利益,王某乙参与具体施工并获取利益。该工程项目,宁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宁夏**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70.796186万元。
2、2017年3月14日经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沈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中学及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监视已中标该项目的中铁**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即向被告人王某甲通风报信,被告人王某甲带领4、5名男子开车到达施工工地,阻止正在施工的铲车施工,要求中铁**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土方开挖的工程承包给**村、必须使用**村的机械设备施工,如果想继续施工,就去找**村领导谈,否则不许施工,中铁**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迫停工,此后数日,经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沈某某继续监视中铁**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施工,如施工即向被告人王某甲通风报信。因被阻挡施工及工期紧迫,中铁**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中学及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经理张某某与该公司负责党建的书记胡某某找到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王某丙商谈,王某丙利提出**村实业有限公司必须承揽该项目相关工程,否则该工地的阻挡施工的情形不会消除,中铁**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迫以高于公司指导价将土方、清渣工程承包与宁夏**实业有限公司。纳某某(时任宁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工程系强行承揽,经纳某某授权委托,李某某代表宁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兴庆区**中学及文体活动中心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宁夏**实业有限公司强行承揽到该项目土方工程,李某某系该工程的施工总负责人、组织宁夏**实业公司的机械、人员现场施工,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受王某丙指使。宁夏**实业有限公司强揽到该工程后,被告人王某甲、沈某某等人集资入股该工程并获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具体施工并获利。该工程项目,中铁**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宁夏**实业公司工程款539.80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纳某甲等人的陈述;
5.同案犯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被迫交易,扰乱市场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莉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3册。
3、《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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