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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9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身份证号码3307821992********,汉族,本科文化,经商,家住义乌市**里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身份证号码330782199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义乌市**里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身份证号码3307211992********,汉族,本科文化,经商,家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二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和马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王某甲操作电脑牌、作弊手机等诈赌工具,由被告人王某乙、潘某某和马某某负责配合,多次在义乌市**酒店、**酒店、**酒店等地以玩“牛公”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参与八起事实,诈骗金额37000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七起事实,诈骗金额人民币31000元。民警已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诈赌所得3700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甲已获得被害人龚某某谅解。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内,利用诈赌工具骗得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内,利用诈赌工具骗得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2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内,利用诈赌工具骗得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2000元。

4、2019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内,利用诈赌工具骗得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内,利用诈赌工具骗得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8000元。

6、2019年2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内,利用诈赌工具骗得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8000元。

7、2019年6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内,利用诈赌工具骗得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3000元。

8、202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马某某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内,利用诈赌工具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20年2月25日19时47分许,民警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马某某。2020年3月6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潘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控告书,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借条,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2.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的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蒋莉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8*******、13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无实体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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