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辆在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孙曲村(新方向驾校科三考场)路段行驶时,碾压了由临汾市新方向驾校工作人员在该路段新划的标志线,后与韩某某、常某某、王某丁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乙得知此事后,携带铁锨来到该路段对划好的标线进行铲划,随即与驾校工作人员韩某某、常某某、邰某某、程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被告人王某乙在被韩某某等人摁倒后反抗过程中,将被害人韩某某脖子抓伤。被告人王某乙被打后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弟弟)到现场。随后赶来的被告人王某丙持刀挥舞着跑向邰某某、程某某等人,邰、程二人躲开后同其他驾校工作人员追打王某丙。在追逐、摁倒王某丙的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丁的手部被刀划伤。随后驾车赶来的被告人王某甲见王某丙被常某某等人推倒按压,随即鸣笛去拦常某某等人时将常某某撞伤。经鉴定: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丁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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