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4********,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3月24日被逮捕;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对王某甲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1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对王某乙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3月24日被逮捕;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对王某丙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姚兴苗、被告人王某乙及其值班律师肖文东、被告人王某丙及其值班律师龙锦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是遂溪县**镇***村的年例。当天中午,***村组织村民在戏楼篮球场处举行舞狮子,王某丁和王某戊(二人已判决)因燃放鞭炮的事情和同村吕某甲发生纠纷当场要动手打架,被现场的村民劝拦分开。随后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丁、王某戊回到王某丁家,一齐商量好在舞狮子完后再去找吕某甲报复。被告人王某丙正好从房间里面走出来问发生什么事情,王某丁将事情的经过告知王某丙,王某丙也同意去殴打吕某甲。接着,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丁、王某戊从王某丁家行出返回篮球场处等候。当天下午16时许,舞狮子结束后,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丁、王某戊等人便前往殴打吕某甲。王某丁和王某戊走在前面,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走在后面。途径吕某乙(吕某甲的叔叔)家时,正好遇上吕某甲从里面走出来打电话,王某丁和王某戊便上前殴打吕某甲,吕某乙等人见状劝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上前参与帮忙打架,并将吕某乙、吕某丙等人打伤。被告人王某丙听到争吵声后持一条木棍赶到现场参与打架,但被吕某戊拦住。后来村中群众出面劝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才离开现场。

经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乙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吕某丁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肖某甲、叶某甲体表未见损伤。 

2018年6月13日,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委托王某己与被害人吕某乙等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吕某乙等人四万元,并得到吕某乙等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王某丁、王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吕某乙、吕某丁、吕某甲、肖某甲、叶某甲的陈述;

5、证人谭某甲、吕某戊、王某庚的证言;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指认

7、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8、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

9、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在其村年例时因燃放鞭炮等琐事与吕某甲发生争吵后,结伙报复吕某甲时,将吕某甲的亲属打伤,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伟坚

检察官助理:陈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