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河源市和平县**镇**村**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河源市和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市辖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丁(曾用名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河源市和平县**镇**路**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戍,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河源市和平县**路**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龙某、陆某某、陈某某、黄某甲、王某乙、王某甲、谢某丁、梁某戍、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6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9日,本院将案件拆分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谢某丁、梁某戍涉嫌开设赌场案和吴某某、龙某、陆某某、陈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3日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谢某丁、梁某戍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赌博的事实: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线获得“KK”六合彩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PC002后开设代理账号,在代理账号下先后为参赌人员王某风、王某丁、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开设会员账户,进行六合彩投注。经查,该总代理账号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为1152126元(人民币,下同),输赢额为63303元。
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六合彩赌博网站的总代理期间,利用手机微信接受王某戊、王某己、黄某丁、王某风、王某庚等人六合彩外围投注,被告人王某甲将接受的大额六合彩投注投到其使用的会员账号内或者转投给他人,小额六合彩投注则自己坐庄承担输赢风险。被告人王某甲聘请黄某戊协助其统计投注信息、结算输赢、催收赌资等。经统计,被告人王某甲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额为388482元,输赢额为130074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提电脑一台、手机三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情况、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黄某乙、王某丁、黄某丙、黄某风、王某戊、黄某戊、王某庚、同案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二、被告人王某乙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乙通过上线获取“KK”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和代理账号,发给同案人叶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叶某某使用代理账号tt001开设会员账号用于自己参赌,并接受袁某爱、邹某甲、邹某乙等人投注。吴某某使用代理账号Wu001开设会员账号给黄某己、张某某等人参赌。被告人王某乙为叶某某、吴某某等人提供输赢结算服务,并流转钱款。经查,王某乙提供给他人的代理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金额为295176元,输赢额为180845元。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乙通过上线获取“富洪”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pws223,与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平分该代理账号下的佣金。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管理该代理账号,由吴某某为参赌人员龙某开设了会员账号,接受龙某的投注并进行输赢结算。经查,该代理账号累计接受龙某的投注额为699500元,输赢额为7342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一台;手机二部,笔记本一本;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检测报告、证据保全清单、电脑截图等;3.证人叶某某、袁新爱、邹某甲、邹某乙、史某某、黄某己、张某某、龙某、同案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三、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上线获取“k9”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tts20,并使用该代理账号为参赌人员游某某、吉某某、何某某等人开设会员账号,接受上述参赌人员的投注并提供输赢结算服务,从中抽水渔利。经查,被告人孙某某一周内接受他人网络赌博投注额为20781765元,输赢额为107800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查询证明等;2.证人周某祥、游某某、吉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四、被告人谢某丁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丁担任“皇冠”赌博网站的代理,使用代理账号we02528(后改为ggg333、guo333)为参赌人员吴某辉、李某某等人开设会员账号,接受上述参赌人员的投注,并提供输赢结算服务,从中抽水渔利。经查,被告人谢某丁接受吴某辉、李某某等人“皇冠”赌博网站投注额为1042855元,输赢额为10012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谢某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电脑两台;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扣押清单等;3.证人吴某辉、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五、被告人梁某戍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戍得知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在“V8”赌博网站有股东账号KK1236并占有股份,被告人梁某戍为获得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其通过同案人谢某丁的协助,与同案人吴某某约定按10%的股份承担该股东账号的输赢。同案人吴某某在该股东账号下开设总代理、代理账号,设置会员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龙某进行投注。经查,被告人梁某戍参股期间接受投注额为687129.1元,输赢额为34098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梁某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等;3.证人龙某、同案人吴某某、谢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戍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谢某丁、梁某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同时坐庄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孙某某、谢某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戍明知是赌博网站,仍然参股进行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谢某丁、梁某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谢某丁、梁某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枫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谢某丁、梁某戍现被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九册,光碟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5.在案扣押赌资1285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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