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8〕2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月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王某乙被撤案,2018年1月19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3月6日至3月11日);2018年4月2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追加漏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4月12日至5月11日);2018年4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乙立案侦查,同年5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乙为孩子上学托被告人王某甲给其联系办假身份证,王某乙将其老公刘某甲和侄儿刘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人头像照片通过微信发给王某甲,并先后给王某甲给了400元人民币。王某甲通过凉州区东昇小区内办证的小广告加微信后用人民币300元给王某乙联系购买了刘某甲、刘某乙的假身份证,从中获利100元。2017年11月22日,王某甲又能通过该“办假证”微信,给其自己办理了姓名为“王某甲”,证号为“622301199301116631”的居民身份证,且其多次使用该假身份证在武威市凉州区海景天酒店等地方住宿,2017年12月25日被查获。
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户政管理办公室核查,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所购买的三张身份证,均非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系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玲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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