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22时许,河南省睢县**镇**村村民王某甲因怀疑邻居刘某甲跺倒了其院外屋后的砖墙,王某甲喊上其弟王某乙一个人拿着一个钢管到刘某甲家门口,王某甲用砖头砸门,刘某甲拿着一个铁锨出来,双方互骂了几句后,互相使用东西厮打起来,后刘某甲的妻子王某某也出来参与厮打,互相厮打造成多人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王某甲人身损害程度均够成轻伤二级。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铁锨、砖头(均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某甲的户籍查询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王某乙的户籍查询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鉴定人资格复印件、鉴定机构资格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
3.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拿钢管去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引起厮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国福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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