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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6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庆斌,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军,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乙系东莞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名下所有粤S8****号轻型厢式货车(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11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11月23日,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和粤SY****小型面包车,其先后雇佣了被告人王某甲、江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男,殁年54岁,河南驻马店人)等人。在务工过程中,王某乙安排江某某驾驶上述面包车、王某甲驾驶上述厢式货车接送郑某某等工人上下班。2019年4月11日11时50分许,王某甲驾驶上述厢式货车尾箱搭乘郑某某途经本市**镇**大道**加油站路段时,致郑某某跌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甲教唆江某某驾驶肇事厢式货车驶离现场。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177****,保证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509979****)。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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