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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伪证案)_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0********,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长垣县******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证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6********,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长垣县**办事处**社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值班律师董丹丹、被害人王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29日,王某丁(另案处理)指使尚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戊(另案处理)、康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长垣县**镇**村大堤口附近,故意开车撞被害人王某丙所驾驶的汽车,制造矛盾,撞停后尚某某、王某戊、康某甲下车谩骂并拉扯王某丙,故意激怒王某丙,王某丙喊来本村村民帮忙,尚某某、王某戊、康某甲趁乱逃走,事后王某丁指使康某乙(另案处理)在尚某某、王某戊自愿的情况下将尚某某、王某戊打致轻伤,随后尚某某、王某戊在长垣县公安局孟岗派出所民警调查过程中指控王某丙将其打伤,长垣县公安局后对王某丙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2011年10月至2012 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按照王某丁的指使,在实际未在现场的情况下,两次前往长垣县公安局孟岗派出所作伪证,谎称看到王某丙打伤王某戊、尚某某,王某甲并辨认出王某丙,致使王某丙于2011年12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1月13日赔偿王某戊、尚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2012年9月26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民警电话通知到长垣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长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王某丙故意伤害案卷宗材料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戊、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对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振国

(院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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