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齐铁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段**室**,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执行。2019年5月30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31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83********,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段**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9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
2016年末,被告人王某甲因担心自己未婚怀孕且无法向单位提供《结婚证》,而影响休假保胎,遂通过互联网找到一名制作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授意被告人王某乙与该制作假证人员联系,欲让王某乙帮助其伪造王某甲与王某甲编造的一名名为“张某甲”的男子的《结婚证》2本。后,王某乙通过手机与上述制作假证人员取得联系,并将王某甲的身份信息与“张某甲”的姓名提供给制作假证人员。被告人王某乙在上述制作假证人员处得到2本伪造的《结婚证》,王某甲于生育前将上述伪造的《结婚证》交至其单位。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生育后再次授意王某乙联系上述制作假证人员伪造1本父亲姓名为“张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王某乙通过联系上述制作假证人员,伪造了1本父亲姓名为“张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后,被告人王某甲委托他人将上述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送交至其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张某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2018年11月,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对时任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段干部张某丙(已判决)涉嫌的违法违纪问题开展调查。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掩人耳目,帮助张某丙掩盖部分违法所得财产,将张某丙名下**小区**栋**单元**室房产以虚假交易人民币1,000,000.00元的方式,过户至王某乙名下。上述房产系张某丙于2011年7月6日花费1,076,649.00元购买,其中人民币236,000.00元的购房款系张某丙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取的贿赂赃款。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户籍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张某丙的起诉、判决材料等;
2.证人石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予以隐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李瑷彤
检察官助理:倪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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