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了实施冒充学生需要课外培训交培训费的方式向家长骗取财物,王某甲、王某乙经密谋后在东莞市东城区**广场公寓**栋**房,共同出资通过互联网购买约15000条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并用于实施诈骗。2019年12月3日22时许, 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广场公寓 **栋**房将王某甲、王某乙抓获归案,并缴获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等书证,手机,抓获视频等视频资料,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无视国法,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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