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2013年6月23日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出租房出租给他人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6年4月19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0日由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0日由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晋江市**镇**号其经营的服装加工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FILA”品牌服装,后在晋江市**镇**号仓库进行包装。其中,被告人王某乙负责在市场采购原辅材料、联系销售、管理加工厂的财务,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组织工人生产、监工、搬货、运货、发放工人工资等。2018年6月7日,晋江市公安局民警在该仓库内查获假冒“FILA”品牌服装1138件(其中“货号610”的588件、“货号612”的550件),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
经价格认定,上述假冒“FILA”商标的外套按出厂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316819元。经检验,查获的假冒“FILA”商标的外套所检项目结果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FILA”品牌服装的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商标注册信息及价格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程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6、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证人邵某某、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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