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街道**社区**号楼**室(户籍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办**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系被告人王某甲丈夫,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街道**社区**号楼**室(户籍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办**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束兴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接受北京**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委托,运送新车从山东省潍坊市至江苏省南京市。2020年8月5日,王某乙经事先联系他人,约定至山东省滨州市接送工人至江苏省扬中市。8月6日早晨,二被告人按照约定至滨州市后,王某甲驾驶鲁GH****(临)搭载19名工人,王某乙驾驶箱式货车装载工人行李前往扬中市。当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镇江新区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该小型客车核载7人,实载20人,超载185.71%。被告人王某乙到达扬中后收取费用人民币4000元(扣除介绍费后获利人民币350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乘客名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尹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制作的勘验等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小型载客汽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系机动车管理人,对王某甲驾驶小型载客汽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王某乙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曹志勇
2020 年 11月 18 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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